摘要
司法解释在《民法典》时代应当如何进行功能定位,民法学界多数学者认为,应当致力于解释法律,不能再创设新规则。这种观点的合理性表现在两方面,一是符合《立法法》第104条对司法解释的规定,即司法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二是《民法典》对主要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已较为完善。但是,也不能绝对化。从《立法法》的规定来看,用的是“主要”二字,为司法解释填补法律漏洞留有空间;从法典本身的特点来看,法典具有不完备性属性,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典的老化、僵化已被成文法国家几百年的立法所证实。
出处
《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
2021年第2期148-149,共2页
China University Academic Abstrac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