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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仲裁检察监督路径探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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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十一条将“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从原先的“无需举证证明”“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改为“无须举证证明”“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法院否定仲裁裁决免证效力的标准有所降低,这与虚假仲裁的多发、监督仲裁较为困难不无关系。
出处 《人民检察》 2021年第7期74-75,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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