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土地权益能否继承,一直是理论界争议的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中正式确立了“三权分置”改革的政策精神,为土地经营权继承问题提供了解决路径。“三权分置”改革后,土地经营权摆脱了身份属性,权利主体不再局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成为一项独立的权利用益物权,应当可以作为个人的合法财产被继承。在土地经营权到期后,区分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和外部人员,可以确保土地的稳定性。通过案例分析了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的处理,探讨了“三权分置”改革下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属性和土地经营权继承的可行性,提出了解决农村土地经营权继承问题的措施建议。
出处
《山西农经》
2021年第9期51-53,共3页
Shanxi Agricultural Economy
基金
2020年度河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调研课题(SKL—2020—379)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