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契约不是宪法本身,而是作为宪法基础及其存在前提的"元宪法"。这部"元宪法"是人民之间达成的基本契约。它在授权制宪立国的同时,规定了国家的基本目的和功能、国家不得侵犯的基本权利以及国家权力结构与运行程序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一部正当制定的宪法建立在"元宪法"基础上,直接吸收了社会契约的基本原则与内涵。文章重点论证了建构社会契约的必要性与可能性,首次提出了实验主义契约框架,并回应了针对社会契约的若干质疑,进而探讨了制宪权与修宪权的重新理解与界定。
出处
《北大法律评论》
2019年第2期1-23,共23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世界各国代议制度与中国人大制度比较研究》(项目编号17JJD82000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