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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参与的归责模式——个别归责说之提倡 被引量:2

Imputation of Joint Criminal——Promotion of Individual Impu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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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教义学的基本方法是演绎推理,经由演绎推理得出的结论才可靠。奉行"共同的归责思路"的传统共犯论,深信"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然而,责任的个别性意味着违法的个别性:个别责任不能建立在连带违法的基础上;自己责任不能建立在他人违法的基础上。违法连带说会造成共犯论庞杂的问题域和结论的不合理。因此,在共犯理论中应提倡"个别的归责思路",该思路以共犯论在犯罪论中的机能为导向,限制共犯论的问题域,切断共犯之间在规范上(而非事实上)的牵连关系,从而贯彻犯罪论基本原理以解决片面共犯、共犯脱离、共犯中止、共犯错误等共犯论问题。
作者 李瑞杰 Li Ruijie
出处 《北大法律评论》 2019年第2期275-290,共16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Review
基金 江苏省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项目“犯罪参加理论的讨论范式及其解构”(项目编号:KYCX19_0716)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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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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