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以一方提供资金一方提供土地的房地产合作开发模式中,当第三人申请执行供地方与投资方合作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时,投资方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是否可以对抗执行在司法审判中会出现截然不同的判决。依据《物权法》的规定以及相关法理,应当肯认投资方对其与供地方共同投资建设的房屋享有的权利,投资方有权提出共有财产权属的确权,这属于物权确认请求权。为保障投资方的权益,可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中将资金方与供地方列为共同建设方,并对投资方的权利予以公示。在涉及到供地方的债权人利益时,法院可根据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对投资方与供地方所享有的财产进行确认,再通过执行供地方的财产以保护该债权人的利益。
出处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21年第1期93-95,共3页
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