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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载危险货物谎报匿报处罚案件中托运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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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针对在船载危险货物谎报匿报处罚案件中,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托运人表述认定处罚对象时存在的不确定性,采用查阅文献、比较分析、实证研究等方法,探讨行政法和商法中托运人立法目的之不同,适用《海商法》的托运人定义认定处罚对象时难以达到行政法中要求的惩戒目的,提出从打击危险货物非法海上运输的视角,将直接向承运人订舱的人作为处罚对象,更合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托运人"一词之行政立法本意。
机构地区 天津北疆海事局
出处 《世界海运》 2021年第5期14-17,共4页 World Ship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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