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区城市管理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各燃气供应企业:根据《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自2021年1月起,本市建立燃气供应企业年度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得本市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各燃气供应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核发经营许可的部门报送企业上一年度报告。当年取得许可的企业,自下一年度起报送。
出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1年第5期37-40,共4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Beijing Municipal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