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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高等分庭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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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该档案系中华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高等分庭颁发的命令,正文竖排,共27行600多字,事由为令庆阳县接理刘兰香被拐骗贩卖一案,正文末尾有陇东专员公署专员、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高等分庭庭长马锡五的署名和印章。马锡五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审理华池县封芝琴(“刘巧儿”原型)婚姻案等一系列典型案件。
出处 《档案》 2021年第2期F0004-F0004,共1页 ARCHI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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