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法经营罪"罪名取消论"误读了罪刑法定主义明确性与模糊性的关系,未注意到本罪兜底条款设置是否符合国家治理经济犯罪的需要,以及非法经营罪设置本身所做的"去口袋化"的努力。条文修改论有合理性,但仅能望梅止渴,条文解释论较之更有实效。目前,兜底条款解释方法为同类解释。同类解释中的"同一类型说"适用范围狭隘,仅能保证对典型兜底条款的妥当解释。"实质相同说"仅关注具体条文的内部协调,缺乏明确认定犯罪本质的规则,暗含引导司法者作出类推裁判的风险。因此,不能期望仅利用同类解释规则便能实现对非法经营罪的合理解释。应根据解释学原理明确"文义—体系—目的"递进式解释方法体系的实践意义,文义解释中明确"经营行为""市场秩序"的内涵,体系解释中处理好刑法条文内外部协调关系,目的解释中以规范保护目的为标准检校结论。以上各个解释环节都可以独立起到排除犯罪的重要作用。
出处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1年第2期77-88,共12页
Issues on Juvenile Crimes and Delinquency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新《证券法》实施背景下存托凭证信息披露规范的适用研究”(项目编号:20CFX04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