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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将面临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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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4月15日,高某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9月3日高某请事假(3日至5日)三天。2017年9月6日,高某逾假未归,A公司给高某送达了返岗通知书,但高某未返岗。2017年9月11日,A公司为高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作者 张立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劳动保障世界》 2020年第34期64-6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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