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立足于对启蒙历史哲学“意识迷思”的反思,马克思以“物质的生活关系”为根源,重新确立历史自身的恒定性,这是其社会进步观的逻辑起点。而作为“自然史”的社会进步则以一种二分法的方式明晰了历史的属人性与主体性,从而形成了其社会进步观的逻辑重心。在此基础上,通过人的发展来确认社会进步的目的和意义,进而凸显社会进步的“主体性尺度”,这成为马克思社会进步观最终的归宿。在马克思这里,历史呈现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运动,而社会进步则作为关于这一运动的“科学”,在经验的时空中展开和延伸,这正是他对启蒙历史哲学的超越。
出处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19-25,共7页
Gansu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后期资助项目“面向局限性的人之发展研究”(20JQ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