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8年出台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三权分置”(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的概念。“三权分置”概念的提出,是实现宅基地财产性权益进程中的关键一步。但是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并没有纳入三权分置的概念,关于“三权分置”的制度安排亟待探索。笔者提出:在宅基地资格权方面,应先明确宅基地资格权的定义应采取取得资格兼剩余权说,再明确宅基地取得资格权以及宅基地剩余权的制度安排。在宅基地“使用权”方面,应先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再明确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和转让的前提条件。在宅基地所有权方面,应当配合宅基地资格权和“使用权”的设立和变化,对宅基地所有权的权能进行一些必要的调整。
出处
《上海商业》
2021年第5期60-62,共3页
Shanghai Busin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