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软暴力是软暴力的网络化,包括胁迫型网络软暴力和滋扰型网络软暴力两类,属于借助网络这一媒介所实现的软暴力,发生场域是网络空间,所造成的影响则在现实社会。两类网络软暴力都可由单个自然人实施而成为刑法中的危害行为。两类网络软暴力都应从客观类型化的角度判断,其中,胁迫型网络软暴力中的胁迫,作为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一种交互行为,具有影响被害人意思决定自由的性质;滋扰型网络软暴力的判断应从行为对社会秩序的侵犯入手,只有对人们的生活安宁造成严重影响的,才可能被认定为网络软暴力。网络软暴力可能涉及多个罪名,需要根据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认定其入罪条件。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42-48,共7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