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发布意味着我国对于涉兴奋剂违法行为的惩治在行政处罚外增加了刑事制裁,以构建涉兴奋剂违法行为的规范体系。在规范体系的“内循环”上,《刑十一》内容的适用要和行政法规相协调,区分对应的实行行为类型,基于对情节严重的刑法解释来厘清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的界限,并在惩罚强度从重到轻的逻辑进路上,划分出层次分明的双层并列式规范体系,完善刑法和行政法规的衔接。在规范体系的“外协调”上,一方面,国内规范要吸取国际条约的价值理念,并且参考其规范文本的叙述,另一方面,在具体的分类标准和判断标准上,国内标准和国际标准要保持一致,完善我国对涉兴奋剂违法行为的判断标准,保障体育比赛的公平公正。
作者
陈禹衡
孙翔宇
CHEN Yuheng;SUN Xiangyu
出处
《荆楚理工学院学报》
2021年第1期10-18,共9页
Journal of Jingchu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基金项目“高风险体育旅游项目立法问题研究”(18YJC890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