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吹哨人”制度以一种组织内部人员事前或事中监管的行为模式,顺应了国家监管体制改革形势,对公民个人、社会公众和国家各个层面都具有积极意义。然而“吹哨人”系属舶来概念,为使“吹哨人”制度在我国具备实用性,需对其从理论和程式两个层面进行本土化构建。理论上,应将吹哨行为明确为组织内部人员出于社会公正目的对组织不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或对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信息发出预警从而提醒公众注意的行为。同时将“吹哨人”制度纳入经济法领域进行规制,并塑造吹哨行为构成要件“三阶层”审查体系。在系统建构上应从选择系统性立法的法案制定模式、设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受理审查机制和制定实用的“吹哨人”保护救济措施三个方面来提高“吹哨人”制度的执行力。
作者
刘念
黄明儒
LIU Nian;HUANG Mingru
出处
《荆楚理工学院学报》
2021年第1期24-32,共9页
Journal of Jingchu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风险社会背景下行政犯扩张及其适用限缩研究”(19BFX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