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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欠薪辞职 还需交接工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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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张某系某公司员工。在职期间,某公司存在拖欠张某工资行为。2020年6月10日,张某以拖欠工资为由,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于当天离职。2020年7月17日,公司以张某未进行工作交接给其单位造成损失为由,向仲裁委员会提起忡裁申请,要求张某进行工作交接。
作者 刘屹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21年第4期52-53,共2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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