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色情报复”又称非自愿传播性信息。随着现代科技的进步,网络已成为色情报复的主要途径。色情报复侵害受害者的名誉权、隐私权,且容易产生网络暴力,给受害者的身心带来严重损害。但是现行立法并没有对色情报复行为作出明确规范,色情报复的规制尚属空白。色情报复有自身的特征、成因,且已构成违法或者犯罪,应当将其纳入法律监管的范畴。
作者
高雨秋
代孟良
GAO Yuqiu;DAI Mengliang
出处
《内江师范学院学报》
CAS
2021年第5期114-118,共5页
Journal of Neijiang Normal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