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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无偿转让财产后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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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保证债务人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后,将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赠与他人致使保证债务不能清偿的,债权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不动产物权依登记设立,债权人通过不动产登记识别所有权人并依此确认保证人具有保证能力,即使保证债务人与他人约定其为名义所有权人.
出处 《人民司法》 2021年第11期48-51,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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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参考文献8

  • 1崔建远,韩世远.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J].中国法学,1999(3):33-36. 被引量:120
  • 2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三民书局,1970年版,第244—246页,第1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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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我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1958年台上字第1815号判例以及1957年台上字第422号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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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郑玉波.《民波债编总论》,第32-325页.
  • 7刘春堂.《特定物债权与撒销权》,载郑玉波主编.《民法债编论文选辑》(中).第835页.
  • 8郑玉波主编.《民法债编论文选辑》(中),第8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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