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0年12月,香港终审法院作出有关《禁止蒙面规例》是否违反《基本法》的终审判决。从纵向来说,香港三级法院的判决事实上是对香港《基本法》的同一条文所作的不同解释。而从横向来说,香港终审法院和美国联邦上诉法院乃至联邦最高法院对于反蒙面法和煽动暴力革命的判决都明显显示出公共安全和秩序等公共利益所具有的根本性的相对社会重要性。香港终审法院的判决,在分析为何在公众集会和公众游行这两种场合尚未演变为非法集结和未经批准的集结这两种违法情况时就要对蒙面予以限制的必要性时就明确指出了这一法定限制措施所具有的预防性与阻吓性。香港法院对于《禁止蒙面规例》的相关判决给我们的启示不仅限于有关表达自由的宪法边界,香港高等法院原讼庭和上诉庭以及终审法院三级法院使用相同的比例原则测试所作出的《禁止蒙面规例》是否符合相称性的不同推理结果,事实上所表现出的是香港法院从普通法的角度去解释和适用《基本法》所带来的局限性。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121-138,共18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