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灌装低价白酒冒充名酒的行为定性,首先应判断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必然是伪劣产品,再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构成加以解读;在判断一产品是否为伪劣产品时,应当以产品质量法的实质要件为依据,仅以一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形式要件为由,认定其为伪劣产品是对法律规定的扩大解释;低价白酒不是伪劣产品,灌装低价白酒冒充名酒的着眼点在于酒瓶,本质在于商标的假冒,该行为应受假冒注册商标罪规制;解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竞合问题,关键在于分清各罪的规制对象,对数个犯罪行为分别进行评断,最后根据想象竞合犯、吸收犯等理论进行综合评价。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1年第8期3-10,共8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