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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疑难实务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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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认罪认罚案件中,不应强制要求被告人在开庭前缴纳罚金,对起诉后可能发生变化的量刑情节可以根据变化可控性采取相应的措施。在辩护人拒绝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可直接将具结书提交法庭或者由值班律师签署。因判后达成和解而上诉的案件不宜抗诉,可与上诉人重新签署具结书或者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作者 张啸远 张晴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1年第8期38-41,共4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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