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例因在自发组织的羽毛球比赛中被羽毛球击中右眼受伤,70余岁的宋先生以身体权为由将球友周先生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法院认为、原告自2015年起自发、多次参加羽毛球比赛,对于自身和其他参赛者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仍自愿参加比赛,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且被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出处
《人民之友》
2021年第2期56-5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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