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著作权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方式,而非“思想”本身,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根据“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原则,如果当事人双方的表达方式同一或者是类似,基本可以认定为著作权侵权。但若被控侵权人主张“有限表达”进行抗辩,我们需要对有限表达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司法实践中,对于作品是否构成有限表达的判断标准过于原則,为准确认定有限表达,我们在判断时需围绕以下标准:有限表达是一种原创表达,区别于表达形式固定,作品在创作时作者的表达受到限制,或者由于表达形式极简而无法与思想、功能、技术相分离,此时应认定构成有限表达,排除侵权可能。
出处
《中国版权》
2021年第2期84-90,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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