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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企纪检机构履行再监督职能的路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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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再监督职能的科学内涵和必要性根据党内法规的阐述,纪检机构除了直接监督的对象和内容外,还要监督直接监督对象是否对管辖范围内的组织和个人实施了有效监督,这就是监督的再监督,是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后企业中纪检机构履行职能的主要方式。再监督明确了监督的各项主体责任,是对监督职能本质的回归,也提出了创新工作方式的要求,既要求纪检机构自觉依纪依法,不缺位、不越位,履行监督职能。
作者 赵桢
出处 《商业文化》 2021年第12期18-19,共2页 Business Cul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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