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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律中有關行爲能力及責任年齡用語考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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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所見“老小不當刑”之“小”,其年齡下限當在15歲以下,其制可溯源至秦律,83簡之“不盈十七歲”係惠帝新政之舉;就無爵者而言,“小未傅”指15歲以下,“未傅”或指15歲以上至17歲以下,“傅”則指17歲以上;罷癃指先天殘障與衰弱多病者,是國家服役救濟制度的對象;狂易亦爲由法律確認的行爲能力不完整者。
作者 徐世虹
出处 《简帛研究》 2004年第1期210-223,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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