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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律中有關行爲能力及責任年齡用語考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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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所見“老小不當刑”之“小”,其年齡下限當在15歲以下,其制可溯源至秦律,83簡之“不盈十七歲”係惠帝新政之舉;就無爵者而言,“小未傅”指15歲以下,“未傅”或指15歲以上至17歲以下,“傅”則指17歲以上;罷癃指先天殘障與衰弱多病者,是國家服役救濟制度的對象;狂易亦爲由法律確認的行爲能力不完整者。
作者
徐世虹
机构地区
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出处
《简帛研究》
2004年第1期210-223,共14页
关键词
行爲能力
責任年齡
小
未傅
罷癃
狂易
分类号
K23 [历史地理—中国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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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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