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嶽麓秦簡《爲獄等狀四種》案例五《多小未能與謀案》的被告人在其母親的陪同下,於十二歲時,從秦國“邦亡”到楚國。被告人二十二歲時被逮捕并由縣級部門審理。因其論斷仍有疑問,縣請示上級(“讞”)。以該案奏讞文書所附加的兩個判决意見(“吏議”)爲依據,分析秦律未成年刑事責任能力與受刑能力,可知秦律原僅規定所謂“老小不當刑”的原則,即限制老年人和未滿17歲未成年的受刑能力;限制未滿10歲未成年刑事責任能力的規定,如同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簡086所見,是在該案影響下才形成的。
出处
《简帛研究》
CSSCI
2018年第2期101-113,共13页
基金
日本學術振興會科學研究費基盤研究B“最新史料に見る秦·漢法制の変革と帝制中国の成立”(代表:陶安,JSPS 16H03487)的階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