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屢見“摻驗”一詞,亦稱參驗、合驗、檢驗等,皆指對案件進行多人、多角度的核查勘驗。又,簡文常見“明,正處言”之“明”是“明證檢驗”的省稱。核查勘驗是東漢司法實踐中不可或缺的環節,通過多方對質,嚴格取證,從而對事實真相有較全面客觀的瞭解,爲保障判决之公平合理奠定基礎。勘驗的對象通常包括被告的供詞,若干證人的證言及司法機構的調查結果。凡是對質結果有出入者,皆須進行反復的調查取證。
出处
《简帛研究》
CSSCI
2018年第2期338-344,共7页
基金
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的整理與研究”(15ZDB035)
清華大學自主科研項目“東漢簡牘的綜合研究”(2015THZWYX03)階段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