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以“五洋债”民事赔偿案为例,对审计机构应承担责任的适当性进行了探讨,分析注册会计师过错与审计责任适当性、诉讼案判决对资本市场的可能影响,提出界定审计机构民事赔偿责任的关徤是厘清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经营风险的关系,避免扩大审计机构的责任承担范围,让审计机构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应謹慎判断注册会计师过错的性质,对“故意”行为的认定需要履行更科学、专业的程序,防止“一刀切”现象;厘清发行人的会计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不能相互替代和转嫁,注册会计师不对因经营风险导致的投资者损失承担賠偿责任。
出处
《财务与会计》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0期46-48,共3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课题“国家治理、国家审计制度与预防惩治腐败体系创新研究”(15AZD002D)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审计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机制与路径研究”(20BGL079)
国家审计署重点科研课题“高素质专北化审计队伍建设研究”(20SJ04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