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西方各国的政党内部秩序立法主要可分为美国模式和德国模式两种实践路径。在内部组织方面,要求政党党章和党纲不得与宪法精神相违背,组织架构和内部意志形成的各种要素配置及运作须合乎民主价值的要求。在成员管理方面,要求政党在对党员进行管理的过程中不得侵害党员权利,建立起相关仲裁机制解决政党内部争议。在政党领袖及公职候选人的产生方面,要求程序上体现“自下而上”的特征,维持最大程度的开放性和民主性。在全面推进依规治党、落实党中央所提出的发展党内民主基本方针和基本原则的过程中,我国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适当地借鉴域外政党内部秩序立法的实践经验,推动我国党内法规的发展和完善。
出处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
2021年第3期37-45,共9页
Journal of Guangdong Institut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基金
司法部2016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香港特区本土激进分离组织法律规制研究》(编号:16SFB3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