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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复议管辖体制的完善--《行政复议法(征求意见稿)》第30-34条评介 被引量:21

Study on Improvement of Jurisdiction Over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in China--Also Review on the Article 30-34 of the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Law(Revised Dra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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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复议"条块结合"的管辖体制存在复议资源分散、案件审理标准不一、不便于群众找准复议机关、公正性不足等弊端。《行政复议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的相对集中复议管辖体制,有利于优化复议资源配置,实现"同案同判",便利相对人申请,增强复议公正性。当前,相对集中复议管辖已成为共识,地方复议管辖试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域外立法经验表明相对集中复议管辖具有可行性。但《行政复议法(征求意见稿)》确立的管辖体制仍有一定不足。要逐步取消"条条管辖";通过完善体制机制确保复议的公正性;取消省级政府和国务院部门的自我管辖,改由国务院管辖;还可以考虑对复议决定不服的,由复议机关的上级政府管辖,最终朝着行政法院的方向发展。
作者 马怀德 Ma Huaide
机构地区 中国政法大学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18-33,共16页 Law Science
基金 北京市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贡献研究”(项目编号:20ZDA26)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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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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