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耐”通常與鬼薪白粲、隸臣妾、司寇、候等勞役刑配套使用,構成耐爲鬼薪白粲、耐爲隸臣妾、耐爲司寇、耐爲候等耐刑刑罰系列。從其特徵與出現頻率來看,耐爲隸臣妾是耐刑的主要刑罰。雲夢秦律和張家山《二年律令》均未出現過關於司寇科刑的記載,可見司寇不是耐刑的主要刑罰。没有出現司寇科刑的原因在於“其不名耐者”皆“耐爲司寇”,故無須再單獨行用“司寇”。將“其不名耐者”耐爲司寇,旨在調整徒隸與編户齊民的比例。研究表明,爲了保证編户齊民的數量,秦漢時代在有爵者和徒隸之間增設士伍階層,并建立了一套士伍身份的形成機制:有爵而未立軍功者,因爲减等繼承爵位逐漸降爲士伍;徒隸階層則通過赦免等方式可恢復士伍的身份;而不名耐者被耐爲司寇,其子可自動成爲士伍,由此避免輕度的耐罪者淪爲徒隸,進而確保編户齊民這一社會基層的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