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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簡《緇衣》論刑、親民和靈命之問題——第十二至十三章的本意以及經本主題的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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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禮記·緇衣》的主題是討論刑法,然而最近出土的《緇衣》先秦版本顯示,原來的主題與經傳不同。雖原文亦論刑法,可是這全篇主題,僅限於第十二至十三章的討論議題。況且筆者經由這兩章簡本與經本的比較研究,進一步發現,先秦版本討論刑法的重點與經本又有頗多差異點。簡本第十二章的内容非常豐富,精準論述了儒家“孝”的概念。儒家“孝”的概念傳承了祖先崇拜之“孝”,於此基礎上又提出兩項關鍵之新意。第一,儒家把家族之“孝”概念用作社會範疇;把家族的父子關聯用作君民關聯之規範。第二,祖先崇拜之“孝”衹有一個方向,即表達後裔對前輩之恭敬,而儒家思想之“孝”是指上下、前後、中方之間雙方向的關聯。《緇衣》全篇強調,統治者對民衆有作父親的責任,保持“父慈子孝”的理想社會是在君的责任。《緇衣》的理論是用“親”的概念表達君民之間的關係。“親”包含君的“慈”與民的“遜”,《緇衣》一貫而清楚地説明國君作父的慈惠與國民作子的遜心具有因果關係。“親”、“慈”、“遜”是第十二章所建立的明確概念。接着第十二章建立“教化”與“整齊”核心概念,唯有慈孝纔能教化民衆,而用刑法的政權反而會造成臣民之違逆,以及導致國家叛亂。先秦《緇衣》提出“懽心”與“悖心”相對概念,“懽心”亦是孝道概念之一,表達相交合懽與懽忠之義。國君以德和禮培養臣民有懽心,但如果國君用政權與刑法,則臣民反而會有逆悖之心。先秦《緇衣》尚提出“”之概念,“”字之意與後期版本用“愛”字不完全相同。先秦“”與“親”和“仁”爲互補相關之思想範疇,專用表達“仁惠”且没有其他與“仁”、“親”無關之涵義。《緇衣》作者將“”之概念與“結”和“蒞”聯成一條漸進的治國方法。第一步先實現仁惠,若統治者不用仁惠,則無法治理民衆。第二步是結合,讓各家結合而成爲完整國家之國民,民衆對其君之仁惠有了合懽、親近之感覺後,國君以彼此信任的方法可以達成國民結合的形態。國民結合之後,纔真正可以實現親近的教化與治理,此爲第三步之“蒞”。“蒞”藴含内理、來臨、親近與教化及治理之意,“蒞”是以親民來教民與139中國經學·第五輯齊民之方法。所以《緇衣》原文用字有明確的内在邏輯。第十二章引用《吕刑》之用法引發學界争論。筆者認爲原引文一貫以“親”治民之觀點,至後期《吕刑》篇受修改之影響,造成《緇衣》的引文與本文不一致。除郭店簡本外,其他版本均用“靈命”概念,不推先“親民”而是強調統治者“天命”,這些變化同時亦牽涉到儒家思想在歷史上之演變。第十三章延續表達思孟學家對刑法的態度。從而知悉思孟學家並非完全否定用刑,其觀點是國君首先要以“仁”、“德”、“禮”教化其民及整齊其國,以本身的行爲建立社會公認的價值觀。若社會之價值觀正確,教化成功,然因個别罪人違背正道,纔可用公明的刑罰。但未教之前而用刑罰,則無法教化民衆對罪行有羞恥心。筆者認爲,原本《緇衣》討論刑法是提出一種系統性之理論,然後期之版本因對字詞有些微誤解和修變,故而已失去精彩理論之内涵與結構。
作者 郭静云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學歷史系
出处 《中国经学》 2009年第2期139-176,共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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