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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律、漢律關於未遂、預備、陰謀罪的處罰--以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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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序言雖然意圖實施犯罪行爲,但是並未按照意圖實現其結果時,即:在犯罪行爲未達到既遂,在未遂、預備、陰謀階段就終了的情況下,中國古代的秦律、漢律是如何論處的呢?在進入本題之前,先確定一下未遂、預備、陰謀的定義。這些都是當今刑法學的用語,是按照犯罪行爲的發展階段來區分犯罪行爲未達到既遂的情況。所謂未遂,是指雖著手實施犯罪但並未按意圖實現其結果。例如,企圖殺害人並用刀具砍了過去,但對方未受傷,或雖已負傷但並未至於死亡的場合等。而預備、陰謀是比未遂更靠前的階段。
作者
出处 《简帛研究》 2005年第1期277-300,共24页
基金 平成十四年度文部科學省科學研究費補助金特别研究員獎勵費[研究課題“中国古代刑法研究--中国古代刑法の刑法総論的研究とその民衆支配的性格の検討--”]資助研究成果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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