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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讞書》題名等諸問題之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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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奏”、“讞”二字爲同義詞或近義詞,由其構成的“奏讞”這一複合詞應與之意義相近:作爲動詞,即向上級請示報告之意;作爲名詞,指請示報告的文書或指請示報告之事。其當源於“奏讞”這一司法程序。《奏讞書》之題名,當爲其正本原有,且是法定名稱。今見《奏讞書》的性質,是有關向上級請示報告的司法文書彙編,且爲抄本,其應另有正本。《奏讞書》不是一次性完成的,其編訂過程可能包括兩個階段,最終形成可能是在漢初。
作者 李力
出处 《简帛研究》 2006年第1期134-146,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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