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長沙吴簡特别是其中户籍簡所見“刑手”、“刑足”中“刑”字的含義,國内外學術界頗多解讀,存在不同看法。本文對一些誤解進行了澄清,對不同看法進行了甄别。最後,基本贊同“刑”是肢體斷傷的解讀,認爲:國家編制户籍,是爲了能够有效控制課役人口,因而户籍所記“殘疾病症”,都必須與能否免役有關。這些“殘疾病症”,雖然程度不同,但都應非常具體,都可以查驗和界定。因此,吴簡户籍簡所見的“刑”,應是一種特指的“殘疾病症”。這種特指的“殘疾病症”的“刑”,應類似唐《三疾令》中的“一目盲”、“二目盲”的“盲”,“一肢廢”、“兩肢廢”的“廢”,有着可以查驗和界定的專門的含義。而像“創”這種詞語,含義模糊,難以查驗和界定,絶非國家編制户籍可能採用的語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