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目前以管理者一元主导的“旧三角”环境信息法权结构已经不能适应生态文明信息化时代发展需求,这种环境信息法权结构亟待变革重塑。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环境信息法律制度,推动国家环境信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从战略高度重视环境信息法权结构问题。我国目前以管理者一元主导的“旧三角”(管理者权力一污染者权利一公众权利)环境信息法权结构已经不能适应生态文明信息化时代发展需求,不能为共建共治共享的环境信息治理格局的形成提供内生动力,因此这种环境信息法权结构亟待变革重塑。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大数据时代公众环境信息权的法律再造研究”的阶段性成果简要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