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秦律中關於罪數的處罰一般適用"累論"與"相遝"兩種方式。累論即積累論罪,即每一行爲算一罪并且判一刑,然後积累論罪;"相遝"與"累論"相對,如果罪狀相及或者相關,數罪合并爲一罪,僅判一刑。但是在一般適用原則之外也有特殊情况,本無關聯的犯罪行爲以"相遝"論罪,或者相互關聯的行爲却明確規定"不當相遝",其中當論者是否"端爲"對於案件的具體裁决有一定程度的影響。
出处
《简帛研究》
CSSCI
2016年第2期80-85,共6页
基金
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重大課題“嶽麓秦簡與秦代法律制度”(11JZD013)的階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