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委托生产是一种市场行为。公法强制性规定介入司法领域,是为了保护特定领域的公共利益,如食品安全。2015年10月1日之前,食品委托加工需要在监管部门备案,之后,《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取消了食品委托加工备案规定。取消备案后,为保障食品安全,督促落实委托双方食品安全主体责任,2019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
出处
《市场监督管理》
2021年第9期62-63,共2页
MARKET REGUL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