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將《二年律令》之“二年”理解爲“漢二年”,其立論的基礎是要確定《二年律令》中的二十七種律名及一種令名皆出現於“漢二年”纔能成立。但《津關令》并不支持這一點。《二年律令》從内容上或可與“漢二年……爲法令約束”存在關係,但時間上,《二年律令》之“二年”并非指“漢二年”。且“漢二年”僅能視爲“爲法令約束”的起始時間。《史記》所説的“於是漢興,蕭何次律令”與“漢二年……爲法令約束”并非同指。《史記·太史公自序》所云“誅籍業帝,天下惟寧,改制易俗。作高祖本紀第八”,這有助於理解“次律令”是在天下惟寧之後所進行的編制。正因此,《漢書》的記載與《史記》并不相違,而是互爲發明。
出处
《简帛研究》
CSSCI
2018年第1期153-162,共10页
基金
河南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項目“兩漢法律變遷問題研究”(2015BLS017)
中國博士後科学基金第59批面上資助項目“秦漢法律演變與法律之儒家化”(2016M592280)資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