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伙同他人购买债权包获利的行为如何认定?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基本案情】张某系A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分管执行局工作。2017年4月2日,张某将李某(A县B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叫至其办公室,二人商议利用张某管理A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负责审批执行款发放的职务便利,领取执行款,赚取差价,从中牟利。2017年5月7日,张某将申请执行C市政工程公司执行款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赵某介绍给李某,由李某具体负责与赵某商谈购买债权包事宜。
作者 武宁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江淮法治》 2021年第7期57-57,共1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