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态文明建设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生态文明建设从社会建设中的“嵌入式”表达到融入宪法后成为一个独立建设的领域,有着划时代的历史意义。然而实践中,生态文明建设依然面临着区域发展、资源配置和公众参与三方面均不协调的现实挑战,这严重制约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化进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确立之后,我国尚需制定专门的《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法》,亟需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资源消耗同步构建完善的补偿制度。基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现状,必须树立生态法治的思维观念,构建完整的生态补偿法律体系,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充分将政府、市场、公众三者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权利义务相融合,才能够真正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化。
出处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6期113-122,共10页
Journal of South-Central Minzu University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合理配置的法律制度协同研究”(17BFX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