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民宿源于农家乐,随着发展,类型不断增多,但是,由于其概念不清,分类不明,法律法规对民宿的监管相对滞后。民宿具有服务性、商业性、小规模性、社会性、非标准性、共享性等特点,是区别于旅馆与出租房,为入住者提供临时性且能满足个性需求的小型住宿服务设施。可以按照地理位置、功能、权属,以及是否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对民宿进行分类。现存的旅馆或出租房监管标准不能与民宿发展相适应,因此可以借鉴各国对民宿监管的不同模式,加强对民宿的法律监管。
出处
《西部学刊》
2021年第9期53-56,共4页
Journal of Wester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