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联行为在行政诉讼中的性质定位影响行政判决的实效性和行政纠纷解决的彻底性。立法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实践中主要有"尊重型""另案处理型""证据附属问题型"和"一并审查型"等做法。将关联行为视为证据并进行证据审查忽视了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它本身的不确定性又将可能使关联行政主体逃避司法审查,造成当事人权利保护漏洞,不值得提倡。对关联行为进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更符合权利保障的基本观念。从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和证据审查关系来看,将关联行为视为行政行为并进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可涵盖证据的审查。从行政判决形式来看,将关联行为视为证据并进行审查时,相关的判决方式较为局限,一般仅为撤销判决,从而作用亦较有限;而将关联行为视为行政行为并进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则可适用各种类型的行政判决形式,更有利于行政纠纷的实质解决及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维护。故应将关联行为定性为行政行为并对其进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及丰富相关审查技术。
作者
翟翌
李慧玲
Zhai Yi;Li Huiling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116-121,共6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中青年课题“‘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现‘公民社会权’研究”(17SFB3010)
重庆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原创性基础理论项目“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的理论完善研究”(2019CDJSK08YJ01)
重庆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案例建设项目“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前沿案例教学研究”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