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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问答》(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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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1.进城落户的农民能否继续保留宅基地的使用权?要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中“坚持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的规定精神,不能强迫进城落户农民放弃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在此之前,《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作者
无
机构地区
农业农村部
出处
《湖南农业》
2021年第6期47-47,共1页
关键词
农民土地权益
合法取得
宅基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
政策问答
农民进城落户
确权登记
承包地
分类号
F32 [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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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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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
0
二级引证文献
0
1
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J]
.中国法律(中英文版),2020(6).
2
无.
《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问答》(五)[J]
.湖南农业,2021(5):47-47.
湖南农业
2021年 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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