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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电鱼会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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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2020年5月13日,段某和杨某在某县珍珠河内(禁渔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共捕获石斑鱼、泥鳅等渔获物2.06千克。段某和杨某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并涉嫌犯罪。5月21日,该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10月28日,该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段某和杨某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段某和杨某拘役2个月。
作者 聂建刚
出处 《湖南农业》 2021年第6期48-4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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