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型专门法院的设立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专业化水平提出更高要求。铁路运输检察院与新型专门法院都具有跨区划管辖、不依附某一行政区划设立等特点,由铁路运输检察院对新型专门法院进行集中监督具有可行性。应扎实推进铁路运输检察院转型发展,从理顺管理体制、整合办案力量、充实人才队伍等方面入手,提升铁路运输检察院对各新型专门法院集中监督的有效性。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1年第9期3-6,共4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基金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2020年度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新型专门法院审判活动检察监督研究”(GDJC20200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