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土地征收应以公共利益为前提。公共利益概念具有不确定性,为了在征收过程中能够对具体情形是否属于公共利益加以判断,可以从实体上划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实体要素包括受益对象具有非排他性,根据一般多数的需求确定的利益内容以及公共利益作为征收的直接目的并能够确定地实现。我国应当在立法中完善公共利益的认定规则,在土地征收中认定公共利益时应当根据法律并围绕公共利益的实体要素进行实质审查,在行政和司法过程中进行严格的论证,严格监督政府征收土地后将土地出让金用于公共利益,充分发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为城市供地的积极作用,从而保证我国的土地征收都以公共利益为基础。
出处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21年第2期61-64,共4页
Journal of Henan College Of Finance & Tax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