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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经营不善退工 劳务派遣单位能否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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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刘某于2012年12月29日入职某人力资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其中约定人力资源公司将刘某派遣至某百货公司从事理货员工作,月工资为3500元。2016年4月,百货公司因经营不善停业,于2016年4月30日将刘某退回至人力资源公司。同日,人力资源公司以百货公司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与刘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并向刘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作者 李宗钰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21年第5期39-40,共2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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