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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个别下调制度的法教义学评释 被引量:6

Legal Doctrinal Comment on the Modulation of the Minimum 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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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条款进行修改,其中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实体方面,"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表达的是行为要件,不是罪名的列举。"特别残忍手段"与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行为必须具有构成要件一致性,要区别分析事后附带性残忍情节和事前预备性残忍情节。在程序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须综合权衡行为人的辨识能力、控制能力、教育性需求以及罪责程度等因素后再行决定是否核准追究刑事责任。在程序上可以先立案再核准,但如果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核准,侦查机关便须撤销案件。在做出是否核准追诉的决定之前,应当以各种方式听取未成年被追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辩护律师、被害人以及侦查机关的意见。
作者 程捷 李广钊 Cheng Jie;Li Guangzhao
出处 《少年儿童研究》 2021年第5期24-30,80,共8页 Children's Study
基金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新时代法治创新高等研究院项目“未成年人犯罪立法衔接机制与实施状况调查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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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42

同被引文献136

引证文献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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